第A11版:警方服务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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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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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经调查核实:

    刘解放、陈天池,户籍地址:海曙区桂芳桥巷13号504室;

    娄中卿,户籍地址:海曙区紫金街44号304室;

    许栋梁,户籍地址:海曙区紫金街50号507室;

    凌菊娣、张广伦,户籍地址:海曙区紫金街62号405室;

    孙伟权、石玉成,户籍地址:海曙区云石街37弄2号405室;

    钱红、鲍骏杰、鲍玮忠,户籍地址:海曙区梅园巷17号502室;

    冯振杰、冯诗慧,户籍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君澜上府2幢7号802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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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