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房伟) 地方机构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职责承担和工作衔接的重要原则。 决定如下: 现行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区县(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实施《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决定自2019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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