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01月10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乱停车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车子停在路边,一没启动二没撞人,凭什么要我赔钱?”象山的龚先生在拿到法院判决书时很气愤,“我不服,我要去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李某驾车途经象山县某路段时,为避让前方逆向停放着一辆汽车(龚先生所有),李某的汽车越过中心线,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象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违法停车的龚先生需承担事故30%的责任。龚先生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龚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提出异议:龚先生的车并未直接与受害人发生碰撞,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审理中,判断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仅要看是否发生了碰撞,还要看因果关系。

    本案中,龚先生将车违法停放在路边,遮挡了部分视线,导致过往车辆与行人视线受到障碍,继而引发上述交通事故,故龚先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日常交通参与行为中,常有驾驶人驾驶车辆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突然违法变线拐弯、鸣喇叭、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殊不知此类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其他交通参与者因紧急避让或视线不清而发生交通事故。若上述违法行为与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违法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陈波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