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白水 到了元朝,元日外交关系虽然紧张,但贸易还是有所发展。起始,元朝政府曾一度禁止本国商人到日本贸易,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大量的日本商船来到宁波进行贸易,使当时的宁波港成了以商品输出为主的元日最主要的通商港。元世祖于至元十五年(1278)十一月,下诏开禁,允许沿海官府与日本通商。据不完全统计,从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到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1364)的八十七年中,元日通商达四十三航次。对此,日本研究者认为“实际恐怕要多好几倍”。又据学者对元日历史文献记载的统计,宁波商船共有十八次通航日本,这充分反映了宁波在元日贸易中的优势地位。 元日贸易不但航次多,而且规模也大。元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初,日商四船,共有水手、商人两千余人到达宁波;元仁宗延祐五年(1318),又有日商船载客商五百人来到宁波经商。 不过我们也发现,在宁波的元日贸易进行中,由于倭寇的从中捣乱和市舶司官员的行为出格及处置不当,曾发生过几件倭商在宁波城的烧杀抢掠的恶性事件,给元日贸易蒙上了阴影,给宁波城区百姓带来了灾难,也给宁波的市舶司留下了惨痛的教训。但是,这个惨痛教训并未完全吸取,以致到了明朝嘉靖年间发展成了更为恶劣的“争贡事件”。 在宋元连续近三百多年与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十分丰富。根据南宋的《宝庆四明志》记载,南宋宁波海外贸易货物种类是160余种;在元朝的《至正四明续志》中记载,宁波市舶货物增至223种,宁波外贸的数量增加与规模扩大的速度是惊人的。 宋朝向日本进口的主要有黄金、硫磺、木材、工艺品等。宋朝的黄金价格比日本高,因此日本的黄金大量输入宋境。在宋理宗宝祐年间(1253-1258),宁波一年之中由日本商人输入的黄金总额约有四五千两之多,相当于当时南宋黄金的年产量,远远超过了黄金岁课总数。据《开庆四明续志》卷八记载,宁波在南宋后期每年对黄金的抽税就有二三万贯。硫磺既是火药配方,又是常用药物,还是一种军事战略用品,宋廷对此进口十分重视。宋神宗元丰七年(1084)二月,宁波地方官曾奏准朝廷“募商人于日本国市硫磺五十万斤”,一次就进口这么大的数量。日本盛产木材,曾通过僧侣和商人的运作大量流入宁波。当时,天童寺修建千佛阁、阿育王寺建造舍利殿以及白莲教寺修复门廊殿阁、杭州重建径山寺、孝宗皇宫增建翠寒堂等,都大量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木材。 宁波向日本和高丽及东南亚诸国输出的货物主要是铜钱、瓷器、茶叶、丝织品、书籍等。宋朝铜钱铸造精美而受日人青睐,又因日本商业日趋发达而扩大了钱币的需求量,因此史称日本商人“所酷好者,铜钱而止”,“一船可载数万贯文而去”。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境内二十八处出土的中国钱币,自唐至明共为五十五点三万余枚,其中北宋钱币占百分之八十二点四,且大部分是南宋输往日本的。当时,宋朝的铜钱也大量地流入东南亚诸国。 日本、高丽两国都嗜好书籍,这是他们两国的共同优点,也是三国贸易中的一个亮点。宋太宗雍熙三年(986),日本接受宋大部头雕版印本《大藏经》的赠送,并珍藏于京都法华寺。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宋商曾文令为结交日本大臣藤原道长,赠送《白氏文集》及五臣注《文选》。宋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宋商刘文仲赠送《新唐书》、《新五代史》给日本左大臣藤原赖长,藤原甚为喜爱。因贩书到高丽有利可图,宋商纷纷携书前往。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宋商徐戬等至高丽献新注版本《严华经》。宋光宗绍熙三年(1192)八月,宋商又献《太平御览》,获高丽国王赐白银六十斤,可见国王对书之厚爱。 元朝宁波港的瓷器出口是量大、质好、品高。1977年,在韩国新安外方海海域发现的元朝由宁波启航的贸易沉船中打捞出瓷器,共有一万六千一百余件,其中不乏高品质的“枢府瓷”,是专为御用、官用烧造的卵白釉瓷器,胎体洁白、温润如玉,瓷中绝品。 宋元两朝把进出口货物分为粗色和细色两大类。粗色一般指重量和体积较大而价值较低的大众货物;细色则是轻便小巧而价值相对较高的珍贵物品。到宁波港进出口的货物,都经宁波的市舶司官员依例检查后,先封存于市舶库,待抽解和博买后才予放行。抽解,是以实物形式征收进出口税;博买,是视政府需要,优先收购进口货物。抽解和博买的比例是按粗色和细色而分别确定,并随不同朝代、不同时期及不同对象而有不同的比例和不同的种类。 在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以前,宁波的市舶司规定进口货物的税率:“细色五分抽一分,粗色七分半抽一分”。在史书中还提到旧例抽解时“各类货物分作一十五分,舶务抽一分,起发上供;纲首抽一分,为船脚靡费;本府又抽三分,低价和买;两倅厅各抽一分,低价和买。共已取其七分,至给还商旅之时,止有其八,则几于五分取其二”。又据《宝庆四明志》卷六记载,商人还得向地方政府交“回税”。这样抽解重、和买多,商人的负担是蛮重的。 税率是一种经济杠杆和“双刃剑”。税率过低,政府收入减低,导致入不付出,无法开市;税率过高,商人负担过重,利润微薄,或不来经商,或冒险走私逃税。这两种情况,最终都会伤害政府与商家的双方利益。后来,在商家和地方官员的共同请求下,在宋理宗宝庆三年(1227),宁波的市舶司改抽解率为“不分粗细,优润抽解,高丽、日本船首纲、杂事十九抽一分,余船客十五分抽一分起发上供”。宁波知州胡榘又请准户部并揭榜告示外商:“本府断不和买分文,抽解上供之外,即行给还客旅”。于是,“舶货之价顿减,而商舶往来流通”,宁波对外贸易更加繁荣。 又据《开庆四明续志》卷八记载,宁波在南宋后期对进口黄金的抽博率太高,日商为躲避抽博,往往将黄金“深藏密匿,求售于人”,进行走私。在宋理宗宝祐五年(1257),宁波的市舶司查到日商走私黄金达六万七千余贯之多。然而,日商在宁波人地生疏,私下交易又有求于牙侩,常遭欺诈和盘剥,甚至吞没,一旦被官方查到,又要罚纳税款,因此常“怀憾而去”。对此,宁波知府吴潜,于宋理宗宝祐六年(1258)准奏朝廷,以“远人向化之心”为旨,免去对日黄 金抽博,自此扩大了黄金的输入,有利于外贸的发展。 自北宋中期,宁波被宋廷指定为对日本和高丽的贸易港后,国内的东南部及其它地区、国外的东南亚及阿拉伯诸国经宁波转销到日本和高丽贸易,都必须到宁波的市舶司登记办理手续,领取外贸的“公凭”(或称“公据”、“公验”)后,方可出海贸易。对此,宁波的市舶司对这部分国内外的中转外贸也制定了抽解规定:“不分首纲、杂事、梢工、贴客、水手,例以一十抽一分,般贩铁船二十五分抽一分”。同时也明确“外化蕃舶”,“遇到,申上司候指挥抽解”,即外来朝贡货物要报上级部门确定后抽解。由此可以看到,朝贡贸易的抽解,宁波的市舶司无权决定,好像朝廷也无标准规定。 宋朝外易税收所获是在朝廷与地方之间分配的,在一般情况下,抽解收入须上缴朝廷;“回税”,即交易税收入,地方政府只有一定的支配权;“船脚靡费”,即运输费用部分,即便有盈余,也被充作招待外商的“馈送之资”,所剩无几。 元朝对税率作过三次较大调整。在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六月,制定税率为“舶货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五之一”。到了元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又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诸处市舶司于抽分之后再三十抽一为税”。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又将税率上调一倍,细货十分抽二,粗货十五分抽二。并规定抽分所得货物,一部分上供朝廷,另一部分由市舶司就地出售,价格由地方政府制定。 元朝为确保税率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时对私藏舶货、企图偷漏税的行为作了严厉处罚的规定:“凡诸舶户有敢私匿舶货者,则尽没入所有,而罪其人如律。”由于此处罚过于严厉,在实际中往往是通融灵活地执行。宁波的市舶吏目倪谧曾查到一商人在船上藏匿了一大筒价值不菲的珍贵香料——龙脑,思量再三,最后将龙脑沉于海底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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