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电(记者 房伟) 当前,社会上关于精装修住房质量的投诉纠纷层出不穷,购房者普遍面临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对此,省人大代表、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虹建议,我省应进一步加强精装修住房质量监管,强制使用浙江省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切实施行实体样板房制度,保证住房质量。 徐虹告诉记者,精装房投诉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装修质量低下、成品交付与合同约定不符。一是施工方鱼龙混杂,管理、施工水平参差不齐,层层转包或挂靠现象依旧存在;二是施工方不按图施工、不按合同约定履约,“再深入究其原因,与目前大量工程不合理建设工期、不合理工程造价、不规范施工管理不无关系”。 徐虹说,购房者遇到质量问题时的维权难,主要体现在证明开发商违约的举证难,“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对装修部分的详细用材、品牌、工艺、环保等级、施工程序等不作具体的约定,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就无从比对开发商承诺的交付标准,在法律上就难以证明开发商违约。” 此外,精装房的买卖合同即使对装修材料、厨卫洁具、环保等级等作了约定,也不一定可以穷尽描述所有装饰部件的品牌特性,而且如果偷工减料,就算“减料”可以证明,“偷工”却难以发现,一些隐蔽工程环节更难被证明。 对此,徐虹代表建议省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严格落实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有关要求,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住房时,与购房人按上述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对装修材料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 据了解,2018年3月15日起适用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验收标准有明确条款,合同附件六有约定装修材料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和数量的条款和表格。 此外,徐虹建议落实实体样板房制度,有关监管部门应要求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于商品住宅预售前在项目的可售房源内制作完成交付样板房,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交付样板房须保留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一定的期限(如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一定的期限(如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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