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静) 记者从宁波税务部门获悉,今年起纳税人无须再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事项办理纳税申报。 据悉,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于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此外,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专项扣除信息如果发生变化,需告知扣缴单位。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自行更新,并告知扣缴义务人请其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此外,还可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更新填报信息或通过模板导入进行更新。 按照规定,1月的税款在2月申报。但若1月的税款还没申报,纳税人在单位发工资后又填报了专扣信息,或者又修改了部分扣除信息,客户端下载后,会不会把2月要申报的1月收入及税款数据弄乱了呢? 税务部门提醒说,如1月工资代扣税款已确定、税后工资已发放,扣缴单位切勿回到1月份申报表的填报界面再次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以免因下载了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申报表重新进行税款计算,从而与之前计算的扣缴税款不一致,影响2月份申报计税的准确性。建议扣缴单位对可扣除额数据进行备份,若后续因误操作重新生成了可扣除额,则可以通过重新导入前期备份数据恢复到前期计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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