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静) 随着新个税法正式落地,专项扣除的减税红包也纷纷落袋,拿到1月份工资的市民有不少感受到了减税的实惠。“我本来交几千块的个税,这一个月变成了几百块,吓了一跳。虽然有房贷利息和子女教育等专项扣除的加入,但是好像也不至于少交这么少啊。”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为此他专门去问了单位财务,担心财务弄错。“总算搞懂,不是税务部门搞错少收我税,是征收方式变了,前几个月低,后几个月高,全年的个税跟总收入肯定是匹配的。” 记者从宁波市税务局了解到,有这种感受的市民不是个例,越是收入高的纳税人,今年个税缴纳前低后高的感受越明显。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征管方式发生调整。“新个税法下,个税征管采用累计预扣制,税率采用年所得超额累进制,随着月度收入的不断累加,税负也将随之上升。”市税务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2019年开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归入综合所得纳税,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征,但个税征管上仍需按月预缴。在“累计预扣法”征管方式下,部分工薪阶层月度个税负担不均匀,年初个税税负轻,年末个税税负会有所增加,到12月年度终了时,各月累计预扣预缴税款与全年度应纳税款基本相当。 记者查阅公开信息,发现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每月预扣税款。所谓累计预扣法,就是每月根据累计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减去上月累计已缴税额,本月缴纳二者的差额。而不同累计工薪所得的收入分档、对应的预扣率,与年度综合收入分档、对应的税率是一样的。 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以每月累计收入计税,到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收入应纳税款基本相当,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而言,可以免于年度纳税清算。 这样一来,由于年初月份累计收入较低,对应的预扣率较低,预缴税款自然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月份累计收入逐渐增加,预扣率随之提升,预缴税款也相应增加。到12月份与全年收入相当,则回归到全年收入对应税率水平,实现全年收入的纳税。 举个例子,假设陈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约为1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约12万元,对应税率为10%,全年应纳税9480元。在1-3月份,陈先生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未超过3.6万元,对应预扣率3%,则每月预缴税款300元;4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达到4万元,对应预扣率升至10%,4月预缴税款580元;5-12月份,预扣率与全年收入税率一样,为10%,每月个税负担为1000元。虽然不是每个月税款相同,但各月预缴税款累加为9480元,刚好是全年应纳税款。 收入越高这种现象越明显。再举个例子,假设马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1月、2月对应预扣税率分别为3%、10%,这两个月分别预缴税款600元、880元;3-7月份,对应预扣税率为10%,月度预缴税款提至2000元;8月份,累计应纳税收入超过14.4万元,预扣率提高到20%,当月预缴税款3600元;9-12月份,对应预扣率均为20%,每月缴纳税款4000元。 “马先生全年应纳税3.1万元,在现行规定下,他1-7月份的月缴税要低于月度平均值,但8-12月份期间,每月预缴税款要高于平均值。”业内人士表示,今年对类似收入的群体来讲,可能会产生税款越来越多的感受。 据税务部门介绍,年度收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即每月5000元)、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超过3.6万元的,即税率达到10%甚至以上的群体,都将存在月度税款不均衡、年初低年末高的现象。而且,收入越高的群体,年初减税感受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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