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辛辛苦苦把她养大,她现在却要和我们解除收养关系。这个女儿,我们是不是白养了?”日前,陈老先生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倒起了苦水。 陈老先生夫妇在30多年前收养了女儿小陈,当时,小陈还在襁褓之中。“现在,她经常和我们闹矛盾。特别是我老伴生癌症后,她就吵得更凶了,动不动就说要和我们解除收养关系。” 这让陈老先生夫妇十分伤心。一来,几十年的情感付出未见回报;二来,两位老人也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担忧。陈老先生说,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本来指望着养女能照顾晚年生活,如果真的解除了收养关系,自己和老伴的晚年生活怎么办?邻居推荐他来余姚市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 公证员听了陈老先生的诉说,为他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一种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相当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公证员说,因此养子女在养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赡养的义务。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轻者会受到民事制裁,重的将可能构成犯罪。 公证员说,如果陈老先生和老伴与养女关系的确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养女补偿被收养期间养父母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养女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翁洪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