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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 绘 |
嫁妆是父母对女儿婚姻的祝福。记者昨日从余姚市公证处了解到,余姚的一对小夫妻,刚结婚没几天,就因为嫁妆的事情吵得不可开交。50万元嫁妆到底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呢? 丈夫想动用丈母娘给的50万元嫁妆 小杨是家中的独生女。掌上明珠出嫁,父母自然很重视,小杨的妈妈为女儿准备了50万元的压箱钱作为嫁妆。在小两口结婚登记之前,这50万元就已经存到了小杨的银行账户里。 这50万元,丈夫小李自然是知道的。摆了酒席后,小李开口问小杨要这50万元,说生意上资金需要周转。 小杨不肯,坚持说这是母亲给自己的压箱钱,不能轻易动用,更担心丈夫会乱花。 小李认为,两人已经登记结婚,且风风光光地摆了酒席,都已经是夫妻了。这50万元嫁妆,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当然可以动用。 小杨表示尽管办了酒席,但是这钱是母亲在自己和小李结婚登记之前给的,是母亲单独给自己的嫁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小李不能擅自使用。 由此而起,双方发生了争执。 结婚登记前的财物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那么上面这个案例中,50万元的嫁妆到底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呢? 公证员解释,我国《婚姻法》对于嫁妆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对于嫁妆的财产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父母为女儿置办嫁妆系父母对女儿的赠与行为,并且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符合公序良俗,自然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公证员分析,从时间节点来说,嫁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前,女方父母给予女儿的;另一种则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后,父母再给予女儿的。通常来说,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前给予女儿的嫁妆,应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父母给予女儿的嫁妆,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已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为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再做认定。 嫁妆的性质与归属最好在婚前明确 听了这番解释后,双方都表示理解。冷静下来后,也发现彼此在沟通时有误会,才会火冒三丈地起争执。 最后,小杨和父母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明确嫁妆系小杨父母给小杨的赠与。小杨也同意,悉数将50万元嫁妆交予丈夫,由其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公证员说:“现在,这50万元嫁妆的属性得以明确,是女方父母赠与女儿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万一以后双方婚姻状况有变故,这笔钱的性质是明确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嫁妆,本寄托着父母对女儿的祝福。记者了解到,分开时,为嫁妆闹上法庭的案例有很多。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宁波不少男女离婚时,拿着嫁妆清单对簿公堂。不久前,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男女双方在摆了喜酒后,劳燕分飞。女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嫁妆清单,要求返还财物,具体到热水瓶、瓜子盘、剪刀、针线包、茶杯、三条被子、三对枕头等。男方则提出,茶杯已经摔坏,被子和枕套是按风俗送给男方长辈的礼物,并且女方也收下了长辈们在婚礼上给的红包。 公证员建议,由于嫁妆的财产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引起婚后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女方父母希望嫁妆作为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在小两口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给出。最好能通过公证等途径,明确嫁妆的性质与归属。 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胡嘉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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