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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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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年底前完成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本报讯(记者 徐叶 通讯员 张土良)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教育局获悉,该局联合宁波市人社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委编办、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办法共7章30条,着力于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机制,规定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内部规范化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内容作了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职责。

    办法明确,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为企业法人。

    现有的民办学校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分类登记。如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即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实施学前教育以及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到2022年年底前,现有民办学校全部完成分类登记。

    此外,办法还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等作了要求,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不得以培训机构组织的测试(竞赛)成绩作为优先录取条件等。严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宣传竞赛获奖学生升学情况等各种与中小学招生相关联的行为,干扰正常招生入学秩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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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