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这个官司居然打赢了。我也想通过此事,给身在职场的朋友提个醒,工作中如果遇到不公正待遇,还是应该依法讨说法。”日前,在北仑打工的王某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后说。 与客户争执被扣奖金 没想到之后又被处罚 现年30多岁的王某是外地人,在宁波元源机电公司打工,已有多年工龄。王某告诉记者,自2016年7月起,公司任命他为车间班长,支付班长津贴400元/月,后提高至800元/月。 据王某回忆,去年7月的一天,他在工作中与客户发生争执,并因此遭客户投诉。事后,他因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公司作了书面检查。公司于两周后发布《人事奖惩通告》,针对王某与客户争吵一事作出记大过及免奖金一个月、年度不加薪的处罚。 王某说,本来他以为此事就这样结束了。没有想到,去年9月,公司发布《关于机车部调整的通告》,以“7月份遭客户有效投诉”为由,撤销王某班长职务及扣除津贴。 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 要求恢复职务及待遇 他不服,经过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于是,2018年10月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关于机车部调整的通告》中“撤销王某班长职务、扣除班长津贴”的决定,恢复其职务及待遇。 用工方辩称:王某2018年7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遭客户投诉属实,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本应给予其记大过(免奖5个月,当年不加薪)的处分。本着惩前毖后,教育为先的原则,公司酌情给予记大过(免奖1个月,当年不加薪)的处分。但之后王某表现不良,公司调整职务合情合理并非处罚,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部门: 不能因同一过错而重复处罚 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过审理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引用过错事实作出的“撤销班长”决定是否为对劳动者的处罚?用人单位可否引用同一过错事实多次处罚劳动者?因为调解不成,近日,仲裁部门依法作出裁决:撤销用工方作出的关于撤销王某班长的决定,恢复王某班长职务及相应津贴。 “王某在公司担任的班长岗位是公司生产管理中最基层的领导职务,公司为此支付其一定数额的职务津贴。用工方基于何因撤销王某班长职务,是判断公司的撤职行为是否为对当事人处罚的重要因素。用工方发布的《关于机车部调整的通告》明确以王某‘7月份遭客户有效投诉’为由,撤销其班长职务并扣除相应职务津贴,可见该撤职行为是公司对王某过错行为的处罚,而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一般工作调整。经审查,王某存在过错属实,但在此之前,公司已经针对王某的同一过错行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了记大过(扣发一个月奖金、年度不加薪)的处罚,现对同一人的同一过错事实再次作出处罚,构成一事再罚,有悖于法律的理性原则,明显对被处罚者不公。”审理此事的仲裁员黄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道。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黄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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