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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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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致电动车车主死亡该不该赔偿?

这个案子判了: 此人获刑3年并赔偿117万余元

严勇杰 绘

    在大家的惯常思维里,行人闯红灯,闯了也白闯,这才有了很多“中国式过马路”。

    4月2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行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50多岁的谢某闯红灯过马路,导致电动车车主死亡。法院依法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7万余元。

    行人过马路闯红灯,与电动自行车相撞

    路面监控记录下了当时发生的经过。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穿过马路。这时,谢某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的男性被害人邓某发生碰撞,双方都倒在了地上。

    谢某在事发后逃逸,最终造成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邓某于当日死亡。

    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人闯红灯担主责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据介绍,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她也表示非常懊悔。她在庭上解释,由于当时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后,心慌意乱,担心对方会讹钱。于是,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就逃离了事故现场。

    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鄞州法院作出了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行人可以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吗?

    有人可能会好奇,行人可以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吗?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行人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其实,国内其他地方也有过类似的判决。

    去年12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特殊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山市女子胡某过马路的时候闯了红灯,并且全程低头看手机,与正常行驶中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后座上的乘客滑落在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而胡某自己也受了重伤。

    最后,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法庭外,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0万元。

    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通讯员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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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