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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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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法院昨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近七成是侵犯商标权纠纷

    本报讯(记者 陈烨 通讯员 李红怡) “通过梳理、分析2013年至2018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呈现出商标侵权纠纷高发、著作权纠纷常见、网络侵权纠纷大幅上升等特点。”昨天上午,北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近6年来,北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80件,其中侵犯商标权民事案件522件,占总数近七成。

    以北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案外人曾将其在域外合法注册的DXG加四竖杠图文组合商标(后在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授权被告某进出口公司使用。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046箱18828双鞋使用的“四斜杠图形标识”,属于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诉至北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商标由位于鞋帮处间距相同的三条斜杠组成,斜杠的颜色与鞋的基本色调形成反差。而被控侵权产品中黑色休闲鞋两侧鞋帮上使用了间距相同的四条白色斜杠,虽然斜杠数量不一致,但该细微区别并不足以影响两者在基本构图、图形要素、斜杠比例及倾斜度等方面构成整体上的近似,消费者容易对两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定两者有特定联系。故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无独有偶,因男士T恤衫左胸前“一人一马一球杆”的图标,宁波一家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也付出了10万元的代价。该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14年5月其出口到阿联酋的124箱6108件男士T恤衫,被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控诉侵权,宁波海关将其扣留。

    这6108件男士T恤衫左胸位置突出使用了“一人一马一球杆”的图案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两者构成要素相同,都是一人戴帽骑于马上,只不过球杆方向存在差异,但不足以影响两者在视觉上的近似。同时,被控侵权产品在袖口上使用了“POLO”标识,读音、字形上也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

    被告辩称上述标识并未作为商标使用,仅为表明服装样式及特点,其在吊牌、领标上亦标注其注册的英文商标。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其停止侵权并销毁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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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