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昨天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共六章42条,首次明确目前我市现有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非标车”)最终使用期限是2021年12月31日,之后将不得上路行驶。也就是说,我市现有的非标车自2022年起,全面禁止上路。 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备案等 条例明确了我市在非机动车管理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备案、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以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以及非机动车公共交通建设、管理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禁止生产、销售非标车 不能登记上牌的可退款或换车 我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该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我市对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公告制度。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品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对销售者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销售者应当通过店堂告示和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的方式,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 为了防止消费者权益受损,条例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产品公告,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款或者更换车辆。”条例还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明确,禁止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等,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戴头盔 违者最高罚50元 条例还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于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新型交通工具,条例规定其不得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客观上能够大幅降低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导致重大伤亡的概率。为此,条例明确“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并规定未佩带安全头盔,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此外,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记者 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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