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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 绘 |
日前,年近九旬的王老太在亲人的搀扶下走进了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一接过工作人员递上的茶水就老泪纵横。 王老太有过两段婚姻。她和第一任丈夫生育了三个女儿,50年前,前夫去世后,两间楼房一直由王老太居住。之后,老太再婚,生育了儿子孙强(化名)。 15年前,孙强经过申请,由当地村委会确定,取得了两间楼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为孙强。之后,王老太一直和儿子孙强共同生活。孙强对母亲并不孝顺,经常恶言相向,稍有口角便动手推搡母亲。 去年,眼看两间老楼房面临拆迁,孙强也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 王老太担心,房子拆迁了,儿子又不孝敬自己,以后自己会落得没地方住的悲惨下场。于是她提出,要分享部分拆迁权益。这招来了孙强的痛骂和侮辱。 无奈之下,老太和女儿们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登记在孙强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依法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可是,全部诉讼请求都被法院驳回。 之后,孙强将母亲赶出了家门。王老太只得住到了大女儿家里,整日郁郁寡欢。 王老太突然记起,3年前,孙强曾将涉案房屋中的其中一间“送”给自己并写有一份《家庭协议书》。她翻箱倒柜找到了那份协议书,“想要个说法”的念头再一次在老人心里发了芽,她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王老太再次提请诉讼。要求判令:协议有效,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拆迁权益。 母子俩第二次对簿公堂。孙强称,这份协议书无效,而且这份协议系赠与合同,不动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有权予以撤销。同时,他提起了反诉,要求撤销《家庭协议书》。 援助律师予以反驳,协议书合法有效,意思表达真实,不违背公序良俗。最主要的是,被告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孙强作为王老太的儿子,对王老太负有赡养义务,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义务,不能撤销。 最后,法院判决,这间6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归王老太所有,房屋相关的拆迁权益也归王老太享有。 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通讯员 宋文军 郑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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