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自行车 应佩戴安全头盔; 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 应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 不得醉酒驾驶。 销售 销售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符合注册登记的条件。若不能注册登记,消费者有权退款或更换车辆。 登记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按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号,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标及旧国标电动车 此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号牌的,可按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并在交警部门依法登记上牌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受通行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