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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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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严管商品房销售认筹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

    本报讯(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廖鑫) “存抵金”、认筹金、定金、预订款、验资款……当前,宁波楼市上各大楼盘开盘前,购房者得交一堆名目各异的钱。这些钱,或者由开发商收取,或者是开发商通过第三方收取,有的能退、有的不能退,基本上是开发商说了算,让购房者很是头晕。昨天,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开发商或第三方收取的各种名目的钱,特别作了严格规范。

    《通知》明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茶水费、信息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商品房项目对外销售前,购房意向人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购房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已登记的购房意向人核实购房能力,但不得违反通知上述规定。

    该《通知》明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购房人收取预订款。

    第一种情况是,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的,应书面约定预订条件、预订款额度、预订款退还等有关事项。其中明确,预订款额度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书面约定中,应明确预订款与定金的区别,以及预订款的退款条件。

    第二种情况是,以在银行冻结资金方式证明购房能力的,应在双方认可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冻结资金,不得要求购房意向人将资金存入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资金冻结额度,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

    当已登记的购房意向人数与预售房源套数比例达到或超过2:1的,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并公示购房人选定方案。采取摇号方式选定购房人的,应当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摇号过程和结果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此外,购房意向人撤回购房意向,或者未被选定为购房人的,账户内已冻结资金应当自撤回购房意向或者购房人选定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冻结。依照规定或者约定应退还预订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预订款全额退还。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违规收取或者指定第三方收取费用,或者违规要求购房意向人冻结资金的情况,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缓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退还预订款的,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商品房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预定信息,或者销售现场公示与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示信息不一致的,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此外,《通知》实施前已收取的认筹金、定金、预订款、茶水费、信息服务费等费用,《通知》实施后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通知》实施后,符合预订款退还条件而未退还的,应当自《通知》实施之日起7个工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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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