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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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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甬城生活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

小区里的垃圾分类宣传牌。

    受到甬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真正迈入强制时代。

    9月1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条例》正式施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法规有关情况、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情况。《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对规划和设施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教育引导和促进、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

    五个关键数字

    11041吨

    生活垃圾分类之所以要立法,关键是宁波已面临“垃圾围城”——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展,生活垃圾处理量逐年上升,2018年全市生活垃圾总量是11041吨/日,末端处理压力巨大。

    461票

    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8月、12月先后两次审议《条例》草案。2019年2月16日,《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赞成票461票,赞成率96.85%。

    12座

    我市目前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12座,其中焚烧厂5座,填埋场3座,餐厨垃圾处置厂3座,厨余垃圾处置场1座。

    500个

    为从源头提升垃圾分类质量,我市积极推行“撤桶并点”“桶边督导”等分类模式,目前中心城区已有500个居住小区完成撤桶并点。

    2020年

    省委省政府提出在2020年底实现生活垃圾“零填埋、零增长”,我市目前正在抓紧建设奉化、宁海、象山三地生活垃圾焚烧厂并筹备启动宁波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宁波市厨余垃圾处理厂二期项目,预期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

    《条例》的五个要点

    垃圾分类包括城市和农村

    既城乡统筹,又考虑实际。《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城市和农村。农村地区可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现就近就地处置。基于有的县(市)目前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

    垃圾分类实行“四分法”

    确定基本分类标准。《条例》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将厨余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主要是基于宁波实际,与市民生活习惯息息相关。除了四个基本分类,《条例》还对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作了规定。

    物业公司为管理责任人

    建立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行政罚款处罚可用社会服务折抵

    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考虑到现阶段习惯养成需要一个过程,《条例》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规定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制度。

    对垃圾不分类投放者可予以公示

    注重条例可操作性。《条例》重视细节,更具可操作性。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有及时劝阻,督促群众分类投放的职责,对不听劝阻的除了可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外,还可予以公示。公示既可对大部分群众起到督促作用,也可减少行政处罚的行政成本,便于实际操作。

    违反规定会被直接处罚吗?怎么罚?

    《条例》即将正式施行,如果没有正确分类或没有准确投放,是不是会被罚?又是哪个部门来处罚呢?对于群众最关心的这两项问题,相关部门的领导也回答了记者提问。

    1.会不会老百姓一没有做到分类正确,就直接进行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陈德良主任:一部法规的有效实施,既需要执法的刚性,更需要广大群众的自觉遵守,还需要社会共同参与管理。目前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使市民广泛知晓。其次条例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既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又考虑实际的可行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制度,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小区里面罚单怎么开?谁来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沈光新:对于小区里发生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由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以及巡查发现,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条例》规定经法定程序后给予相应处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首次违法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并在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情况下,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目前,我市正在推广“非接触性”执法,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还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进行收集和记录,形成特定的影像数据资料,并以此为证据实施行政处罚。

    记者 房伟/文 崔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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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