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樊莹) 作为民营经济大市、强市的宁波,政商之间如何保持既“亲”又“清”的关系?宁波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昨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陈少春就《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实施意见》提出,构建“1+3+1”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体系。 第一个“1”,就是制定一份党政干部和企业家的正负面清单。明确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七个参加”,主动参加符合规定的企业招商引资、政策推介、经贸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同时设定公职人员与企业家交往中的“红线”和“禁区”,做到“六个杜绝”。明确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七个不得”,在与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交往过程中要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具体见右表)。 “3”,就是建立三项长效机制:一是政商联系沟通机制,具体包括联席会议、列名结对、活动参与、意见征询、商会对接服务保障及司法保障等六项制度;二是落实容错免责机制,坚持“三个严格区分开来”的原则,鼓励支持党政干部主动作为、大胆工作;三是评价监督机制,建立“亲清健康指数”并每半年发布一次,对宁波各地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最后一个“1”,就是推进一批亲清载体建设,包括建设“亲清家园”“清廉企业”等,这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最终落脚点。 根据时间表,到2020年底,全市将全面建立“1+3+1”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体系,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交往更加健康规范,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断巩固。 到2025年底,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成为党政机关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亲企助企、担当作为、廉洁从政,企业与企业家诚信守廉、依法经营、创业创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形成。 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1 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 正面清单: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走企连心、靠前服务、积极作为,着力破解企业发展难题,主动参与符合规定的企业招商引资、政策推介、经贸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经贸交流活动; 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了解企业或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座谈会、交流会、年会等联络联谊活动; 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或行业发展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展示展销等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上市等项目争速活动; 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帮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沟通协调活动; 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帮助解决生产要素瓶颈制约、破解发展难题的纾困解难活动; 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相关制度以及会议、食宿、交通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上门服务企业或到企业开展调研时,因工作误餐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企业食堂用工作餐,并按照标准交纳餐费;邀请企业参加学习、调研、会商时,可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餐;外出考察调研,按公务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不得向商(协)会或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负面清单: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办法措施,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做到“六个杜绝”。 杜绝明哲保身、片面避嫌,不得对民营企业家疏远疏离、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无视漠视; 杜绝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不得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 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得以政策、法律、部门职能等为借口对民营企业的诉求互相推诿、应付了事; 杜绝插手干预、错位越位,不得任意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 杜绝滥用公权、简单粗暴,不得向企业乱检查、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 杜绝权力寻租、营私谋利,不得利用职权向民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 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 正面清单: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听党话、跟党走,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争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坚定信念、爱党爱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热爱宁波、服务发展,讲真话、建诤言、作贡献,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 坦荡真诚、清白往来,做净化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的践行者; 守法诚信、创业创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 合理诉求、理性维权,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困难问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回报社会。 负面清单: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七个不得”。 不得赠与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或其他财物; 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或帮助买卖有价证券; 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旅游观光、出国出境等活动; 不得将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在企业挂名领薪; 不得安排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得给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投标、银行开户、大额存款等方面进行利益输送; 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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