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垃圾分类进行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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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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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了!

已经有人没分好垃圾被罚 自愿做公益服务,可免罚款

执法人员在检查垃圾分类情况

    本报讯(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郑为伟 华骋珅 文/摄) 昨天是《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个人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依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最高可处罚款500元。昨天上午,大榭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5户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又拒绝改正的个人开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昨天上午,大榭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了30余家商铺、8个住宅小区。检查过程中,对5户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又拒绝改正的个人,当场开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到合法投放生活垃圾,并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不予经济处罚。

    同样在昨天上午,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市民在小沙泥街38号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了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当即对其进行教育劝导,并责令限期改正。但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巡查时再次发现,该市民在自家楼下垃圾桶投放垃圾时未作分类,其行为违反了《条例》规定,中队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主要是我存在侥幸心理,没想到下午又碰到执法人员了。”该名吴姓男子不好意思地说,“垃圾分类意识比较淡薄,今后我会注意的。”鉴于违法行为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到合法投放生活垃圾,并书面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执法人员对其不予经济处罚。

    此外,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昨天还检查了东鼓道地下商业广场内的40余家餐饮店,针对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共开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张。“处罚不是目的,广大市民群众还是要提高垃圾分类的意识,自觉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该中队副中队长毛伟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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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新规实施首日,全市发出书面整改259次

    本报讯(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郭腾达 范奕齐) 昨天下午,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郑一平带领综合行政执法和环卫部门负责人,对《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首日的总体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在天一广场华润万家超市内,市综合行政执法督察组联合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是否接受过宣传引导?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是否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是否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这是本次检查的重点。“华润万家在宁波有5家门店,基本都已实施垃圾分类。”超市负责人带领督察组走进超市的垃圾分类场所,记者跟随发现,整体秩序较好。

    位于天一广场的星巴克咖啡店,垃圾分类情况总体还好。在江北区来福士广场地下的垃圾分类场所,工作人员各项操作非常规范。

    最后在鄞州区民安小区,督察组重点检查了小区是否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是否按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是否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是否按规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等情况。记者跟随发现,整体情况良好。

    截至昨天17时,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500余人次,对260个社区的物业公司、48个机关事业单位、149家企业、1049家商家进行了执法检查;对个人进行劝导1209次,对单位进行劝导511次,对个人发出书面整改143次,对单位发出书面整改116次,开展宣传普及教育3000余次。

    “从检查情况来看,居民和商家的垃圾分类整体意识提高了不少,对于有些不到位的地方,我们会进一步督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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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