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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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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二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 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昨日,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

    今年8月下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草案总则、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和经营、收容和留检、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草案修改稿结合国家有关养犬管理要求,明确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总体上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举措,增加“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管限结合”的表述。明确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草案修改稿明确,我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草案修改稿明确,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在电子标识中记录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以及免疫情况等内容。

    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草案修改稿明确,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重点管理区内,除护卫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考虑到“每户限养一只”的“户”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个人养犬“多房多证”的情形,草案修改稿明确: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同时明确,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寄养犬只必须已经办理准养登记,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重点管理区内6时至21时禁止携大型犬出户

    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收紧犬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内遛犬。6时至21时禁止携大型犬出户。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

    对于犬只伤人的情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有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草案修改稿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诊疗机构诊治,并垫付医药费。如果拒绝将受害人送诊,养犬人要面临额外一千元的罚款。同时,对于犬只伤人两次以上、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有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要被没收并交由收容留检场所处理。

    商住综合楼等禁止新设犬只经营场所

    草案修改稿对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包括做好清理消毒、经营台账、动物检疫等工作。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商住综合楼和底层为商业的住宅楼内禁止新设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设立的,应当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搬迁。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卫生,即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对死亡犬只和诊疗、整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至指定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丢弃。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符合犬只准养登记条件的个人领养经检疫合格的无主、弃养、没收犬只。记者 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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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