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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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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将对物业企业 设红黑名单

每年公布一次 哪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起来看看

    昨天,江北区住建局发布物业企业的管理办法,即《江北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现奖惩联动,进一步推进物业行业诚信建设,这在全市尚属首次。

    此前,在今年9月,江北区正式印发了《江北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暂行办法》,对物业经理进行考核,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同样为全市首次。

    列入红名单企业,每年不超过10家

    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将直接助推物业企业列入红名单。根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红名单:

    在紧急突发事件或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出色,受到区级及以上物业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奖励和扶持的;

    重要工作有创新或特色突出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推介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或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第三方测评,在管所有项目业主满意度在90%(入户调查覆盖不低于50%)以上的;

    获得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称号的;

    有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达标荣誉称号的;

    经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镇)认定具有其他突出诚实守信行为的,等等。

    根据《管理办法》,每年列入红名单的物业企业数量控制在10家(含)以内,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则数量不限。

    有这些情况,物业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

    物业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物业服务项目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或未正确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职责,负有主体责任的;

    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经营收入、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未提供相应服务内容,经法院认定的;

    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服务项目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服务项目被区级及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镇)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达三次(含)以上的;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符合《江北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暂行办法》应当列入黑名单情形的;

    不按规定程序退出服务项目的,等等。

    列入黑名单

    可能短期内失去

    市场竞争力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符合列入红、黑名单,只有在撤销黑名单后,才能列入红名单。红、黑名单每年公布一次,由江北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

    根据《管理办法》,红、黑名单的信息来源为江北区物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及年度考评,街道社区及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及社会投诉,媒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满意度测评等。

    列入红、黑名单,对物业有什么影响?《管理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红名单管理后,区物业主管部门给予所在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加分,单个企业信用加分为2分,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将不予开具项目经理信用证明,取消企业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企业1年内参与江北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报名资格。

    据介绍,对物业企业来说,即使仅扣2分,也可能使物业项目经理人失去市场竞争力,对企业来说损失蛮大。而失去前期物业招投标报名资格,是较为严厉的惩戒,可能直接影响物业企业对新项目的接管,造成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张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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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