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路余 徐杰丰) 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邢某祥、郑某标等12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对被告人邢某祥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8.3万元;对被告人郑某标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9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6年5月开始,邢某祥、郑某标等人在余姚市从事高利贷等业务,后逐渐将放贷业务转向慈溪市、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等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用“套路贷”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行为。2017年2月,邢某祥等人为更多更快地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将该犯罪组织从余姚市搬迁至慈溪市,又先后吸收了多名手下人员,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注册成立公司,以亲友同乡为纽带,进行公司化“外衣”运作,形成以邢某祥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邢某祥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在慈溪市周巷镇、坎墩街道、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等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造成数十名被害人被骗,侵占被害人房产2套,涉案金额达百余万元,数名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家属、老年家属被威胁、滋扰、恐吓,1名未成年人自杀未果,破坏了部分被害人家庭稳定,还造成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处理,提起虚假诉讼9次,严重扰乱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祥组织、领导手下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邢某祥等人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是一起典型的涉黑恶案件,也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宁波首例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案由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夏文俊、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媛分别担任审判长、公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