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竟养了他十多年啊,现在老了,他却不愿意养我……”近日,镇海区12348法律服务热线接到了这样一个法律咨询电话,电话的那头,是年近六旬的村民老刘,他想咨询的是继子对自己的抚养问题。而这背后,反映的是伴侣“走在一起”却不领结婚证的隐患。 抚养继子十多年,老汉面临无人赡养困境 村民刘师傅告诉援助中心值班律师,18年前,自己和现在的“老婆”走在了一起,当时,“老婆”还带着一个6岁的儿子小孙(后改名为小刘,均为化名),这么多年来,双方谁都没有提领结婚证的事儿,就这样生活在一起,一直到现在。 而近年来,刘师傅年纪慢慢大了,在生活上有了困难,他对自己未来的日子有些发愁。一次聊天中,刘师傅向小刘谈起自己的顾虑,但小刘的反应却犹如一盆凉水浇在了他的头上,让刘师傅大失所望。小刘表示,自己毕竟不是刘师傅亲生的儿子,两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他没有义务赡养老刘。 不是自己的亲儿子,但也养了他那么多年,到头来,自己老了却没人养了。刘师傅感觉很是委屈,也很困惑,到底小刘有没有义务赡养自己? 如不补办结婚证,则需提供抚养证据 要说再婚情况下的抚养行为,就不得不说起“拟制血亲”这一法律概念。律师向刘师傅解释道,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与继母和受其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比对自然血亲,继子女仅是身上没有流着继父或继母的血液,但其权利义务却与自然血亲一样。 但是,律师同时指出,刘师傅的情况又与一般的拟制血亲不一样,因为他没有与小刘的母亲领结婚证,与小刘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因此,就赡养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下,刘师傅要起诉的话,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一起生活时,刘师傅实际抚养过小刘的证明,包括小刘改名的事实、小刘对刘师傅的称谓变化、刘师傅出资支持小刘生活及学习等证据,法院对这种案件一般会做调解。另外,老刘也可以与其“老婆”协商,去补办结婚证。 两人“走在一起”很多,但非婚同居隐患不少 像刘师傅这种情况,与小刘母亲虽然没领结婚证,但毕竟有近20年的同居生活,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呢?记者提出了自己的疑惑。 值班律师告诉记者,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刘师傅与其“老婆”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之后,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法律对于同居期间的抚养及扶养并没有作出规定,同样对于同居关系产生的赡养也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老刘能证明实际抚养过小刘,一般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 如果现在刘师傅和小刘母亲去领了结婚证,对于认定刘师傅与小刘的抚养关系有帮助吗? 律师表示,如果老刘能补办结婚证,那么他与小刘母亲的合法婚姻时间就可以从他俩一起生活起算,他们的关系不再是同居,而是再婚,且老刘在事实上又与小刘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老刘与小刘之间的拟制血亲就形成了。 最后,律师提醒身处非婚同居关系的市民,现下法律虽然不再干涉同居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同居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日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自身年老时的赡养等都会遇到麻烦。所以,欲执子之手,先领本结婚证! 记者 陶倪 通讯员 朱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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