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巧不成书”,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7岁少年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没戴头盔,后座还载了个人,过十字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了正按信号灯左转的越野车。这起事故,责任本应很明确,可谁知越野车司机被查出酒驾,案子的处理就复杂起来。赔偿责任具体如何划分?保险公司赔或不赔?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判。 事件 司机醉酒驾驶越野车 被闯红灯的摩托车撞了 事故发生于2018年7月24日。当天夜里10点半左右,17岁的少年小莽(化名)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后座还载着一个朋友,自东往西行驶至慈溪当地一个十字路口时,闯红灯进入路口,结果与路口一辆正常左转弯的小型越野车撞了个正着。事故造成小莽和后座上的朋友及越野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看似一起寻常的交通事故,按责任划分善后处理应该不费劲。谁知,越野车驾驶员郑某被查出是醉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7mg/100ml,而这辆车属郑某妻子所有。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时疏忽大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存在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名伤员中,小莽的伤势比较严重,被送至宁波某医院住院治疗63天。事故造成他左股骨颈、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入院后于同年9月17日接受了人工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同年10月15日,已回重庆老家养病的小莽又因湿疹伴感染等症状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司法鉴定,他因本起事故致残程度为九级。 索赔 事故一方涉及醉酒驾驶 商业险是否赔付成争议焦点 因为醉驾,郑某受到了刑事处罚。今年5月,小莽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郑某夫妻及越野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自己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扣除郑某夫妇事发后已赔付的5万余元医疗费,要求郑某夫妇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2.4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随后,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对于小莽的各项损失,法院很快逐项厘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一一相加,共计68.7万余元。但越野车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应该赔付,成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事发时郑某为醉驾,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法院判决交强险承担责任,将追偿。保险公司提供了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及《客户销案注销(放弃索赔)申请书》打印件各一份作为证据。而郑某和妻子则认为,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免责事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非郑某妻子本人签字,《客户销案注销(放弃索赔)申请书》虽是郑某妻子本人签字,但当时并未注意上面写有放弃商业险赔偿的权利。 醉驾司机夫妻需自掏腰包 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醉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事项,不得醉驾也属于公众应当知悉且遵守的公共秩序,保险公司在送交郑某妻子的保险单上明确要求其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商业三者险条款内对于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保险公司对于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已向郑某妻子尽到了提示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商业三者险条款已经列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保险公司对前述条款进行提示后,郑某妻子又签署了《客户销案注销(放弃索赔)申请书》,法院对于郑某夫妻辩称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关于商业险拒赔的主张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小莽约10.9万元。小莽的其余损失57.8万余元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各自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某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法院认定郑某对原告的其余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17.3万余元,扣除郑某妻子已垫付的钱,尚需赔偿11.7万余元。郑某妻子作为车主,自愿对丈夫应赔偿款项承担责任,法院予以照准。 车主郑某妻子不服该判决,随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宁波中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申请,维持原判。目前,赔偿问题已妥善处理完毕。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路余 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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