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静 通讯员 永轩 陈旭东)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三种情况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具体是哪三种情况呢?其一是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其二是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其三是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据悉,限定修复情形为失信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失信行为,具体包括15项扣分和4项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共计19项指标,并且纳税人越早补办修复分值越高。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但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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