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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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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宁波市民购买保险有新变化——

买保险期超过一年的
人身险需要“双录”

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
市民一定要如实反映,不要敷衍了事

    记者从宁波银保监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宁波市民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时,跟以往会有些不同——保险销售人员会打开手机录音录像(即“双录”),甚至跟你同框出镜,就保险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拍摄记录。

    近年来,保险销售中出现一些乱象,如部分保险业务员故意夸大保险责任、不如实告知免责条款和退保损失等,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买保险时进行“双录”,就是要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是维护投保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些视频内容将成为后期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必须认真对待,绝不可敷衍了事。

    保险期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需要“双录”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7月,宁波银保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为推进“双录”举措规范有效落地,宁波银保监局专门制定了《宁波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范指引》。今年10月开始,我市保险机构陆续对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试运行。

    “从监管实践来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实施对于减少销售纠纷和投诉,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作用明显。”宁波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说,全面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将进一步管控保险行业销售误导风险,规范保险销售行为,让销售人员明明白白介绍产品,让市民清清楚楚购买保险。

    “双录”需要采集这些信息

    记者注意到,根据上述指引要求,“双录”过程中至少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以及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还应出示产品说明书,并明确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明确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录制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指引还指出,保险机构需对存储的录音录像资料严格管理,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两年。

    市民在“双录”中要如实反映

    要提醒市民的是,“双录”是用来维护自身保险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双录”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反映。市民在做“双录”时千万不要摆拍或者根据销售人员的提醒敷衍了事,否则一旦后期进行维权,就将陷入被动局面。如果对自己购买的保险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在“双录”过程中提出,销售人员有义务对市民的疑问进行解释。而销售人员必须如实回答,一旦发现有虚假事实的捏造,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都将承担法律后果。

    此外,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可能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记者 徐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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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