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章萍 通讯员 余晶晶) 昨日,宁波市教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 宁波作为浙江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试验区,民办教育一直以来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用地用房政策扶持、保障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次的《意见》可谓“干货满满”,针对不同的民办学校,宁波将实行不同的监管和扶持政策。 《意见》首次提出了民办学校在分类登记选择时根据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予以学校相应奖励。同时,文件中明确了几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民办学校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重要固定资产等学校法人财产登记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补贴标准。二是加大用地用房政策扶持。三是保障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于民办学校的名优骨干教师等学校承担的部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要求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当年学费收入5%的比例建立教师专项发展基金,定向用于教师医保、教龄补助等教职工职业激励和待遇保障。《意见》指出,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校的名优骨干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标准由各地制定,由各校负责落实。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引进的纳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由各地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四是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学校课程教材监管,加强学校财务监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意见》的出台,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服务宁波社会和经济建设,将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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