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昨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立法工作程序,养犬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这部专门为“养犬”制定的法规,此次已是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包括养犬人士、非养犬人士等多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数易其稿,以求取得社会最大共识。 昨日正式出台的养犬条例,总计八章五十三条,对一审、二审时的“一户一犬”等多项规定不作调整,但也综合各方意见,删除了二审时“六时至二十一时禁止携大型犬出户”等操作性不强的规定。 明确公安、城管等各部门职责 养犬条例对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职责划分作了明确的界定。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养犬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具体来看,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 根据养犬条例,犬只出生满3个月或免疫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免疫证明。首次接种后,农业农村部门将发放免疫牌并为犬只植入记录有养犬人、犬只身份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标识。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根据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的免疫接种和准养登记将实行集中办理,各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农村农业部门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场所,并可在动物诊疗机构中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 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要符合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独户居住,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3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养犬条例也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受临时寄养犬只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寄养犬要已办理准养登记,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且寄养时间不得超过30日。而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3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大型犬出户须佩戴嘴套 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除了明确要求佩戴有效犬牌、有效免疫牌,不得遗弃、虐待等之外,还规定单位养犬的,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对于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条例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在电梯或楼梯等狭小空间,应收紧犬链或怀抱犬只以主动避让他人。而二审时的“6时至21时禁止携带大型犬出户”则在条例中删除。 根据条例规定,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将犬只交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养犬条例还对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作了规定。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禁止携犬进入。 公园、名胜风景区的管理者可以禁止或划定区域禁止犬只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允许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可以设置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标识牌,并配备相应的环卫设施。记者 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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