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房伟)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昨前两日召开的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全面建立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通过该机制加强对法规实施的监督来维护法规的权威尊严,通过法规自身的不断完善来维护法规的生命活力。这一机制在国内尚属首创。 为了克服地方立法后普遍存在的两大薄弱环节——法规得不到正确有效实施,法规制定之后没有适时修改完善,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维护机制”这一课题,并作出上述决定。 决定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分别规定了建立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加强法规实施监督、推进法规自身完善、夯实日常保障基础等具体举措。 根据决定,宁波将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法规施行一年后的六个月内,由主要实施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形成法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的长效化机制;主要实施单位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报告实施情况。 强化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法规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实施配套规范性文件,或者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法规实施之日前制定并在法规实施之日起同步实施。 改进立法后评估工作,施行已满三年的地方性法规,均应当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施行时间较长的法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评估计划。 全面推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审议、专题询问,形成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常态化,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以及推进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常态化、长效化等。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项机制的建立将保证地方性法规及时、正确、有效实施,促进地方性法规在适应客观形势发展中不断完善,并为地方性法规维护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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