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易鹤) 面对疫情,宁波企业何时可以复工?复工申请有哪些流程?复工后要注意哪些事项?继2月5日我市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后,2月9日,我市又出台了《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 当前,我市即将迎来“三返”高峰节点,为防止人员流动和集聚带来风险,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我市将严格按照受控复工原则,坚持风险受控、有序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一企一策”、属地确认,坚持企业主体、安全生产,做好企业科学有序复工。 根据《细则》规定,我市企业复工将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材料准备;第二步,企业申报;第三步,属地审批。 复工前,企业需对每名返工人员进行排摸,填写《企业返工人员登记表》,汇总形成《企业返工人员调查总表》,制定《企业复工防疫方案》,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 以上准备工作完成后,对于跨行业、跨地区的重要大型企业、市政交通企业,凭《企业复工申请(承诺)表》《企业返工人员调查总表》《企业复工防疫方案》,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其他企业凭以上资料向经营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工申请。 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对照《实地勘定表》,进行实地勘查,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其中,规下(限下)企业,由乡镇(街道)直接审定同意企业复工。对规上(限上)企业,乡镇(街道)报属地防控工组领导小组审定(盖章),同意其复工。跨行业、跨地区的重要大型企业(项目)、市政交通企业(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企业复工。 为方便企业申报,有序进行审批,《细则》规定,乡镇(街道)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对提出复工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勘查,对照《实地勘定表》逐项评估,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3日内完成勘查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同意或暂缓),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同意,向上报备。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具体意见并告知企业。 《细则》对于复工申请的审批次序做了详尽规定,概括来说,越是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越优先考虑复工。对于自动化程度高(单位工作面积人员少)、复工人员底数清、防控措施实、亩均效益高的企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升优先级。 为方便企业申报、提高审批效率,我市专门研发了网上办理系统。需要申请复工的企业请扫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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