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战疫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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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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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工资怎么发?

市人力社保局召开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答疑会

    3月10日,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召开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答疑会,我市制造业企业、服务行业、工程建设单位、物流企业等15家企业代表参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人力社保局坚持既维护职工权益,又尽量降低企业损失的原则,迅速反应,措施到位,目前全市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和谐。

    工资待遇

    员工远程办公,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答疑会上,企业最为关注的是工资发放问题。

    有企业表示,旗下有很多工厂和门店,部分地区的工厂、门店(如武汉的门店),短时间内尚无法复工。“这部分员工是否可以发放低于当地生活费标准的工资?”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回答,按照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也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样,下属公司如果在武汉的,就执行武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生活费发放标准。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企业2月20日复工,2月份工资怎么发?

    一家2月20日复工的企业表示,不知道怎么发放2月份工资。

    “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国家和省市都作了相应规定。”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不同时间段的工资,支付标准有所不同。

    1月31日至2月2日,是国家延长的春节假期。

    1月31日至2月1日,视为休息日,如果劳动者休息,不计薪,但不能在当月工资中倒扣这两天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出勤,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下同)。同时,用人单位不能抵扣年休假等各类假期。

    2月2日是休息日,如果劳动者休息,不计薪。如果劳动者出勤,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2月3日至9日,是浙江省规定的延迟复工期。

    2月3日至7日是原定的工作日,如果劳动者未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者出勤,应按其出勤天数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资。

    2月8日至9日是原定的休息日,如果劳动者未出勤,不计薪。如果劳动者出勤,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你公司在2月9日以后仍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直到20日才复工,那么2月10日至19日这段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该负责人说。

    特殊情况不能返岗,工资怎么算?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浙江省规定,企业复工的时间是2月10日。2月10日以后,如果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等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

    疫情影响企业

    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

    有企业询问,公司已经复工,但有个别外地员工拖延着(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来上班,对这些员工作何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回答,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首先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在此前提下,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复工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负责人说,还有一种情况是,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或是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正好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但在变更劳动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劳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应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

    同时,相关办法也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在此期间,员工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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