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后,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脱销,张某甲竟伙同他人在这样的紧要关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销售金额高达21.6万元。3月11日,象山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和网络直播的方式开庭,当庭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据悉,该案系宁波市首例起诉并判决的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 发生疫情,他竟想办法卖起假口罩 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电商平台、各地药房出现“一罩难求”的现象。张某甲认为,疫情期间卖口罩有利可图,当即联系从事物流业务的张某乙,两人商量着,打算从河南购入一次性口罩,运回象山销售。 1月26日,张某乙委托许某某至河南新乡,从一家非正规的生产厂家处购买某品牌口罩。许某某以0.8元/只的价格买下12万余只口罩,共花费10万余元。该批口罩运回象山后,存放在张某乙的物流公司仓库内。 2月1日,张某甲在明知这批是假冒伪劣口罩的情况下,仍以2.2-2.3元/只,通过淘宝、微信等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1.6万元,非法获利12万元。 2月3日,象山警方将张某甲抓获,并从张某甲处缴获了尚未销售的口罩120只。当晚,象山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人员固定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收款明细等证据,并提出深挖细查上游生产、销售等犯罪产业链条等建议。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1月28日以来,河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该品牌口罩生产企业已经连续发函声明,称该企业自2017年1月19日后,就未生产过一次性口罩,而且该企业生产的正规产品,其初包装只有单只和10只两种规格,最小包装内没有合格证,口罩片上有品牌字样等特征。但张某甲销售的这批口罩,均为一次性口罩,为20只、50只装,最小包装内有合格证,口罩上无字样,很明显是假冒该品牌的商品。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月17日,象山警方向象山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某甲,检察院同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4日下午,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对嫌疑人张某甲进行提审,26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在案发后,张某甲家属也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月27日,象山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甲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当时,张某乙、许某某均已到案,在接受进一步调查。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从现场拍摄的视频可见,张某甲所联系的这家所谓的口罩生产厂家,生产设备简陋,生产卫生条件差,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消毒防护措施。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张某甲销售的口罩不符合国家呼吸防护用品相关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3月11日上午,象山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终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方芳 徐如霞 余亚亚 王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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