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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鄞州法院一审审判。 通讯员供图 |
在网购平台上遇到一个“0元购挑战赛”活动,商家宣称在他们那里购买跑步机,40天内跑满35小时就退还购跑步机款项。可谁曾想,有人买了跑步机后认真地跑了一个月,网店却关了。消费者起诉至法院,商家还说“你作弊!” 最近,鄞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应警惕“0元购”消费陷阱。 “你敢跑,我敢送” 40天跑满35小时送跑步机 2018年12月,宁波的王先生在浏览某大型网购平台页面时看到一则“0元购挑战赛”活动,该活动由一家专卖跑步机的网店举办,活动规则显示: 购买跑步机后在APP上报名参加挑战赛,自报名后40天内,通过跑步机累计跑步35小时以上,跑步机免费送(只退跑步机的钱,套餐内手环、体脂秤价款不退);全家限一人参与,多人跑视为放弃活动;活动期间有任何舞弊行为(如跑步机空跑等),一经发现取消参加活动资格;40天内达标后联系客服返款。 王先生本就是个健身达人,累计打卡35小时对他来说小菜一碟,他当即在该网店下单购买了一套跑步机套餐(含1499元的跑步机一台,一只手环和一台体脂秤合计99元),共计1598元。 消费者认真打卡一个月 商家却说“你作弊!” 购买时,店家承诺于付款后10日内发货,如逾期发货每晚一天补偿10元。但实际上,店家在王先生付款后的第28天才发货,比承诺的时间晚了18天。 收货后,王先生通过跑步机附带的APP报名参加挑战赛。一个月后,王先生完成了35小时的打卡要求,并在APP上提交了“完成登记”。但网店迟迟未对王先生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也未向王先生返款。 2019年4月初,王先生发现该网店已关闭,4月中旬,打卡的APP被下线,王先生再也无法登录APP查看跑步数据。 2019年5月,王先生将该网店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令:一、网店返还跑步机价款1499元,原告王先生退还套餐内的手环、体脂秤,网店返还价款99元,因消费欺诈应赔偿三倍价款共计4794元;二、网店支付迟延发货补偿金180元。 庭审中,被告网店对延期发货事实无异议,也认可未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答辩称:未审核的原因系被告公司的APP被下线所致,且经对原告跑步情况后台数据审查,认为原告在参与活动过程中有换人跑的情况,还有空跑行为。因此,被告虽未在APP上公布审核结果,但因原告存在作弊行为,已被取消资格,故无权要求返还费用三倍的赔偿。 一审法院宣判商家退款 二审维持原判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被告应支付迟延发货补偿金。 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跑步机并参加“0元购挑战赛”活动,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承诺付款后10日内发货,因其实际发货时间比约定的时间延迟了18天,故应支付迟延发货补偿金180元。 二、被告不正当阻止返款条件成就,应视为返款条件已成就。 原告在完成活动要求后向被告提交“完成登记”,根据活动规则,被告应在3日内完成审核,如原告要求返款的条件成就则应当返款,但被告未审核也未返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返款的条件成就,应视为原告要求返款的条件已成就,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149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对被告关于原告作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原告存在作弊行为,已被取消资格,但其提交的跑步机“电流/速度”图表、原始数据表复印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认定,故对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四、手环、体脂秤退货退款。 因上述APP已被下线,原告无法登录,其购买的手环、体脂秤已无法配套使用,其要求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五、不能认定被告构成欺诈。 关于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损失4794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跑步机,并参加活动,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跑步机,只是未按上述活动规则对原告要求返还的申请进行审核,原告明确表示不退还跑步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跑步机存在质量瑕疵或者购买的价格与其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且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返款,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予以了制裁,故对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尚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综上,鄞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499元并支付迟延发货补偿金180元;被告退还原告手环、体脂秤货款99元,原告将手环、体脂秤退还给被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网店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宁波中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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