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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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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改《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本报讯(记者 房伟) 4月24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条例》作出若干修改。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全面施行,是直接的上位法依据。根据其规定,《条例》第七条增加“本市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和“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增加了“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

    修改后的第十四条则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其中“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系此次修改增加的内容。

    《条例》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第二十条增加“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四日”,在第二十五条增加“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等表述。

    由于随着社会平均工资逐年增加和赔偿范围的扩大,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逐年增加,索赔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也是逐年增加,实践中因鉴定时间较长,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结,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条例》将“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修改为“索赔金额十五万元以上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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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