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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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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叶敏:

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业主大会法律地位

    这已经是市人大代表叶敏连续第二年想要把“业主大会那些事儿”拿到市两会上好好说一说了。现有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身份”认定的模糊甚至是缺失,导致业主大会在日常管理运作、权益保障、损害救济等方面的问题已经逐渐显现。

    “这不仅是我们宁波面临的问题,在其他很多城市也同样存在。”叶敏说,希望宁波能够先行一步,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叶敏是鄞州区中河街道彩虹社区党委书记,多年的社区工作经验使她对“业主大会那些事儿”有更多关注和了解。“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参与小区治理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由此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叶敏说。

    比如,当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业主该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即便如此,如果侵害已经造成财产损失,那么究竟该由谁来赔偿?”

    又比如,目前有许多小区的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收入和支出,都是依附于物业公司操作,有的甚至直接将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性收入纳入物业的中小维修基金账户中,而等到需要用钱时,时常会受阻,同时还存在被物业挪用、侵占的风险。

    再比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而“事实上,居委会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叶敏表示,上述所列举的情况都是她和同行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的,种种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身份”的认定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是缺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业主大会相当于业主自治的决策机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以投票方式对小区事务进行管理,打个简单的比方,类似于公司股东代表大会。

    “实际上,业主大会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叶敏说,这也就意味它无法开展银行开户、对外经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智慧城市建设等工作,也不能独立管理资金、开展正常税务活动,大多数民事活动要依附于物业公司进行,从而导致业主大会的自治作用发挥受阻,业主行使权利也受到制约。

    “比如前面提到过的,如果业委会做出了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由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缺乏民事主体地位,无法承担赔偿义务,那么业主的权益最终还是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同样,由于业主大会没有明确的民事主体地位,政府部门、居委会也无法像对一般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那样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事前无法对业委会准入设定必要门槛,事中监管缺乏有力抓手,事后缺少必要的惩处诫勉手段,从而导致监督、指导的力度把握不准确。

    “国家发改委早已发出通知,给业主大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叶敏表示,如果宁波能够先行一步,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来破解上述症结,或许还能给其他城市提供经验借鉴。

    记者 石承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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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