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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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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立法 需要物业与业主共同给力

    胡晓新

    据《宁波晚报》报道,近日,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该《条例(草案)》按照相应的立法逻辑及电梯从生产到使用再到保养等环节,以及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管理等各个环节作了相应的制度规范。

    近年来,随着城市版图的不断拓展,电梯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宁波电梯年均增速约为12%,远高于GDP增速。与此同时,电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宁波,仅2019年电梯应急处置热线96333就接警4340起、解救被困乘客8624人次。虽未发生电梯亡人事故,但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因此,用立法的形式,编织起包括“电梯质量保修期两年起、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禁止‘转包’”“经业主大会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和修理”等法条在内的电梯安全保障网络,就显得迫在眉睫。

    但是,再完备细致的法规,运行过程中也离不开相关各方的尊崇、配合。这其中,小区物业与业主是否给力,直接事关“电梯安全条例”的实施效果。

    目前,多数小区电梯的日常管理由物业负责:无论是电梯故障还是日常保养,多是由业主的“管家”——物业出面联系厂家或者维修单位的。如果小区物业管理粗放或是业委会形同虚设、物业与业主纠纷频发,“电梯安全条例”就很难落到实处。此外,别以为电梯的安全事项托付给物业且有法律“保驾护航”以后,就能实现“长治久安”,与业主没有半毛钱关系了。实际上,作为电梯使用者的业主,与电梯安全的关系大着呢。有时候,一些小区业主抱怨电梯“不灵光”“经常坏”,或许并非电梯本身质量不好或者保养不到位的缘故,而是业主不文明行为所致。比如装修期间杂物洒入电梯井、电梯门长开,还有乱按按钮、超载、蹦跳、扒门等,都容易对电梯造成损害。

    换句话说,如果小区物业的管理水准和业主的文明意识,没有与“电梯安全条例”实现“无缝对接”,那么,就算法律“罩”得再严实,也架不住有不负责的物业隔三差五“撂挑子”、不文明的业主三天两头“捅娄子”,电梯安全迟早还是要“出岔子”。如果再加上在执行层面缺乏刚性,“电梯安全条例”或许就会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纸面法律”。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电梯安全条例”出台以后,只有物业与业主共同给力,同时确保执法的力度,才能更快更好地达到立法的良善目的,从根本上促使并保障电梯安全不再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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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