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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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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个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贯彻落实这一条例,镇海区防欠办联合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镇海区农业农村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组织了根治欠薪业务培训会,重点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分包单位、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了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中应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总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只有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才能申请注销。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镇海区防欠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工资从建设单位支付起即专款专用,总包单位无权挪作他用,需要待工程完工未拖欠工资且公示30日后才能申请注销,对总包单位的资金周转、现金流均产生影响,对总包单位的资金策划、现金流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条例还规定,分包单位、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总包单位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挂靠,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清偿。

    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

    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不少规定。

    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记者 林伟 通讯员 臻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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