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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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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辅警定义和用工方式

《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昨日首次审议

    为规范警务辅助行为,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首次审议《规定(草案)》。

    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受市政府委托到会作说明。《规定(草案)》共26条,分别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监督管理、职业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

    该规定的制定有望进一步推进辅警依法履职,规范其协助执法行为,优化辅警队伍素质,提升其整体水平,增强其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对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履职、严格管理

    黎伟挺表示,辅警队伍作为公安工作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市公安机关民警编制数为10648名,万人警力配比9.88,远低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21.3的平均水平,与全国12.86的平均水平也存在差距,警力缺口较大、快速增编困难,一线对充实辅警队伍需求十分迫切。

    黎伟挺表示,从制度层面进行立法,有利于促进辅警队伍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履职、严格管理,在推动宁波公安工作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此外,通过对辅警收入待遇、层级管理、岗位技能培训、纪律作风等内容予以明确,也有利于破解辅警流失率高等问题,提高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辅警职业认同感、归属感。

    首次明确辅警定义和用工方式

    《规定(草案)》第二条将辅警定义为“由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规定职责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这一表述,既把辅警管理纳入公安队伍建设范畴,又与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作了区分,同时明确了辅警用工方式,即从现有劳务派遣调整为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

    《规定(草案)》在第六、七、八条列举了勤务辅警、文职辅警可协助开展的工作,明确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依法应当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非履职期间不得着制式服装

    《规定(草案)》还对辅警日常监管作了多项规定,如其分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并对多元培训、层级管理、定期考核以及辅警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等作出规定。

    为体现法规的可执行性,《规定(草案)》还分别对辅警履职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的行为,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规定(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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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