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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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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上的装修垃圾是谁扔的?

快递单指向一家美甲店

扔在绿化带旁的垃圾。

    7月8日上午,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接到群众举报,日新街75号绿化带旁的空地上有人扔了一堆垃圾,中队执法队员朱元中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于被浓密的绿化遮挡,垃圾较为隐蔽,朱元中走上前,才发现这堆垃圾杂乱地散落在绿化带和过道上,零零散散占了一大片地方。

    朱元中介绍,这堆随意倾倒的垃圾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大。经询问物业和周边保洁人员,他们纷纷摇头,表示不知道是谁扔的。后来,朱元中查看了周边的监控,也未发现有用线索。

    为了寻找垃圾源头,朱元中当即决定在垃圾中找寻线索。他很快找到了一张快递单,锁定了天一广场的一家美甲店。“这些垃圾大部分是废弃包装袋、塑料泡沫板等,占地2平方米左右,我们在垃圾中发现了两个废弃的快递包装,虽然收件人不同,但均为同一个地址。”朱元中说。

    天一广场并不属于江厦中队管理辖区,朱元中随即赶赴天一中队,约定开展执法协作。

    两个中队执法人员来到天一广场涉事美甲店,仔细调查询问。美甲店负责人很快承认这些垃圾是其所为,“我们另外一家分店正在装修,产生了一些垃圾,也不知道怎么处理,我就花几十元将这些垃圾交给了一‘破烂王’,没想到他把值钱的都拿走了,不要的就随手扔在了那里。”

    朱元中很快赶往美位于日新街89弄的美甲店分店,核实现场情况,发现现场还在装修中。“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队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并要求其尽快清理现场垃圾,恢复场地原貌。”朱元中说,城市客厅示范区需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爱护,若产生垃圾一定要妥善处理,切不可贪图方便随意交由他人处置,招致处罚。

    ●新闻多一点

    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霍卫国 郑迪璐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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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