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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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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有权劝阻家暴” 反家暴网络要更加周密

    杨朝清

    近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三审。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的家暴行为有权劝阻,这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家暴行为旁观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7月29日《南方日报》

    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劝阻家暴报案,家暴旁观者有权劝阻,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视为家暴受害者,将网络散布家人隐私等纳入家暴范畴……伴随着社会变迁,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逐渐深化,一些陈旧、落后的价值观念也在被不断重塑与更新。家暴不是家务事,那种将家庭暴行模糊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理应得到纠正。

    面对正在上演的家庭暴力行为,一些旁观者本想上前劝阻,又怕惹麻烦;面对家暴施害者“这是我们家事,关你什么事儿?”的反问,这些热心人难以为自己的行为找到正当性与合理性。有了地方性法规的撑腰,旁观者对家暴进行劝阻就名正言顺了。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更是对家暴行为的有力震慑。

    家暴不仅是一种体力的较量,更是一种权利的失衡;那些在生理、经济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人们,单纯凭借自身力量难以摆脱遭受家暴的境遇,需要外部力量的社会支持。近年来,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让反家暴更加精细化、更有“准头”,如家暴受害者也包括男方,违反家暴告诫制度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家暴防治的篱笆扎得越紧实、越严密,家暴受害者就会越来越少。

    在理想的图景里,全社会要对家暴“零容忍”,让家庭暴力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众人拾柴易,自告奋勇难;精神支持易,切实践行难。“旁观者有权劝阻家暴”并非道德绑架,而是一种法治观念的进步;它既赋予了旁观者劝阻家暴的权利,又是一种柔性的倡导而非强制性的规则。不论是守护人人有责的社会公德,还是降低干预成本,抑或从家庭建设的角度出发,旁观者及时、有效的劝阻都有利于让家暴降低伤害。

    在人口流动不断加速的陌生人社会,哪怕只是素不相识的“路人甲”,面对正在上演的家暴行为,都有权利说“不”。即使在家庭结构简化、规模缩小的今天,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意义并没有削弱;哪怕家人之间有矛盾与纠纷,也不能动粗。对于那些缺乏自控自省能力的人来说,只有厚植“反家暴”的法律土壤与社会土壤,他们才不敢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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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