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朱宁溪 陆晓添 朱延勋) 近日,由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象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的《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行。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该办法是全省首个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象山县行政区域内(县城中心城区、石浦镇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区域除外)可在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 该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是指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包括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宅基地和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共同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文体娱乐、农(渔)家乐、乡村民宿、健康养老、互联网+等产业。 办法指出,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需经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参与方共同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利用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需经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时,由参与方共同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参照村集体项目审批要求执行。 根据办法要求,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应根据实际情形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合作双方的身份证明;《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申请表》《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协议》;申请改建、扩建的,提供现有依法登记的权属证明;房屋设计图纸和效果图;其他相关材料。 合作建房经验收合格后,合作建房参与方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在镇(乡)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不动产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按照“房地一体、三权分置”原则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合作建房参与方各执一份,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一栏备注各自的权利类型。 该办法的出台,首次将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规范化、标准化,针对农村合作建房存在的归属模糊、权能不明等问题,建立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农户是宅基地所有权人,享有处置权、监督权、收益权,返乡下乡创新创业人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让合作双方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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