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我市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了13项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经办要求。其中,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仅2020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原来政策有但无操作细则)、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4项为新增内容,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等3项政策调整了对象、标准等,其余6项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享受期限均从符合条件之月起连续计算,包括其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同一家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月份与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在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期限可以顺延;以个人身份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不包含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被同一单位重新招用的人员。原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未到期的,可在2022年底前继续享受至期满。原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未到期的可享受至期满。 实施细则自8月17日起实施。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享受条件: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 补贴标准和期限:每人每年10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享受条件: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补贴标准和期限:每带动1人就业满1年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被带动就业人员连续享受期限计算。 创业场租补贴 享受对象: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享受条件: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以上期限租赁协议,营业执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实际经营满1年。场地租赁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或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注册的不享受创业场租补贴。 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由属地财政予以补贴。享受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月份。 中小微企业 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享受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其中超过100人用人单位达到8%以上),并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贴息标准和期限:贴息额度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标准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10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 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招用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 补贴标准:由属地财政按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 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的街道(乡镇)。 享受条件:街道(乡镇)应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为街道(乡镇)本级和所辖社区(行政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0%(奉化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执行)。补贴期限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该补贴有名额限定。 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对象:接收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甬籍16至24岁未就业且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我市就业实践基地。 享受条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且额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 补贴标准和期限:每接收1名见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属地财政给予补贴。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50元标准享受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被中小微企业招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补贴标准和期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和期限:每人每月450元(奉化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享受期限除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毕业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 享受对象:自2020年8月17日起,在甬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属事业单位以及单位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新吸纳首次在甬就业(以首次在甬缴纳社保时间为准)的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享受条件: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宁波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未在宁波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住房。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中小微企业 “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 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按照裁员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确定。 “稳就业白名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失业保险参保数据计算获取,每年第一季度产生。金融机构通过“微担通”渠道与市级担保公司合作为“稳就业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近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上浮50个基点的,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既有的三方分担基础上,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的50%由市财政进行补贴。 记者 林伟 实习生 袁先鸣 通讯员 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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