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制定并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准确、有力惩治了“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近期,交通银行宁波分行积极开展普法主题宣传,利用网点、社区、企业等多点、多渠道,通过海报机循环播放宣传画面、分发宣传折页等形式,对“套路贷”、“校园贷”等各类非法金融放贷进行了宣传。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车贷”类套路贷案例: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赵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出资、分工负责,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通过银行虚假走账而实际要求借款人当即交还的方法,刻意制造借款人已获取虚高借款的痕迹。后又通过言语威胁、强行开走被害人车辆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归还虚高借款,或将被害人车辆变卖。 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提醒市民:借款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资质的非正规公司或个人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惧怕不法分子的恐吓、威胁,而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 “校园贷”是走进校园的“套路贷”。全国已经发生多起大学生受“校园贷”控制而被迫辍学直至倾家荡产的案件。 “校园贷”类套路贷案例: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在校大学生)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帮助被害人借款为名骗取信任,以较低借款利率为诱饵,介绍被害人短期内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高频借款,以收取利息、手续费、平台管理费及行规等为借口诱骗被害人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协议,继而巧立名目,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担保费、好处费等费用。在被害人取得借款本金后,被告人又谎称赌场放贷可获取高额利息回报,欺骗被害人将到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交予被告人。后又通过电话、短信或到学校催讨,以不还钱就向父母告发、到家里送花圈、打断腿等相威胁,逼迫被害人还款。同年5月9日,被害人不堪重压,采用过量服用药物方式自杀,经医院及时救治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校园贷具有以下危害:具有高利贷性质;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恶习;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进行其他犯罪;贷款协议存在诸多陷阱。 面对校园贷,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提醒市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抵制盲目消费、跟风攀比的诱惑。如有正当资金需求的,应当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保持理智,寻求正确的救济渠道。留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与老师和家长商量,涉及人身威胁的应当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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