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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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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共数据更好地服务社会

《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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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波 摄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快数据资源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实现商用、民用、政用价值,是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日前,我市出台《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管理,让公共数据使用更加安全有度。”市大数据局相关负责人说。

    公共数据安全越来越受重视

    宁波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去年年底,我市已发布《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在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打破数据孤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与挖掘,开展大数据开放和产业创新应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大数据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八大环节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为提升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水平,《规定》从公共数据的采集、处理、共享、开放、使用、传输、存储和销毁等环节作了八方面规定。

    《规定》明确了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并对数据采集的环境、设施、网络、系统等作出要求,保障采集安全。同时,《规定》明确公共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原始数值不变,获得的数据和结论可能涉敏、涉密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六大方面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数据管理安全是公共数据使用中必须确保的头等大事。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从六方面作了规定。”相关负责人说,《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负有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等义务。

    《规定》明确,采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其采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禁止使用私人设备采集公共数据,在公共场所设置数据采集设施、设备采集信息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规定》明确,自然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并申请更正涉及本人信息的公共数据;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权要求中止、撤回开放的数据;明确对于损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公共数据,当事人可以请求删除,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进行销毁。

    强化监管,明确数据安全责任

    《规定》将公共数据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安全,也适用本规定。

    市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公安、通信、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本机构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编制公共数据目录、落实等级保护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外包服务活动安全审查等职责。

    由于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是一项探索性工作,为了更好地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积极性,《规定》明确了相关的容错免责制度。

    记者 范洪 通讯员 朱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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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