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众生相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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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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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房全归女方,抚养费全包……

“好前夫”假离婚,真逃债!

法院判决:此路不通

    丈夫严某和妻子李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妻子李某抚养,抚养费均由丈夫严某一人负担,家中两套房产也都归妻子李某所有。

    初看这份离婚协议书,是不是觉得严某有情有义,是个有担当的“好前夫”?

    但是最近这位“好前夫”却被债主告上了法庭,严某的人设就此崩塌:原来他这波操作背后,是因为一笔很大的债务。

    欠下高额债务后,他净身出户

    2020年8月,原告宁波某投资公司起诉被告严某、第三人李某,认为被告严某欠债不还,却在离婚时将两套房产均约定归前妻李某所有,侵害了原告的债权,请求法院撤销严某与李某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

    原来严某的公司此前与原告公司有生意合作,后发生纠纷。2014年,经仲裁机构裁决,严某公司需支付原告公司股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2400余万元,严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支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后续案件执行过程中,严某仅履行了60余万元的债务,剩余款项再未支付。

    2019年底,原告公司获悉被告严某与第三人李某已于2017年登记离婚,并约定将房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原告认为,被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客观上导致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7年被告严某与李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由李某抚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被告一人承担,同时约定双方婚内购买的两套房屋均归女方所有。

    房产归属约定被判无效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在负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在离婚时约定全部归其前妻李某所有,无偿处分了个人财产,该行为对作为严某债权人的原告公司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此,鄞州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严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两套房产归属的约定,并判令被告严某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80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鄞州法院承办该案的徐旭霞法官向记者介绍道,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试图通过离婚财产分割转移资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案件。此类逃债行为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而且由此产生的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如撤销权案件的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也需由债务人承担。在本起案件中,严某除离婚协议的房产约定被撤销外,还需向原告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可以说是“得不偿失”。

    法官最后说,“莫逃债,逃债必被追责。”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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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