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判决宁波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3余万元。随着该案判决的生效,原、被告之间横跨近4年的诉讼得以终结。 公交车没到站就停车下客 乘客下车被撞伤 事情还要从2016年11月说起。张某乘坐某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骆驼中心公交站站台附近时,司机将公交车停在离站台横距约四五米远的位置,车身尚有一半斜在机动车道上,便开启车门让乘客下车。 张某此时匆忙下车。其双脚刚落地,就被吴某逆向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撞了个正着,造成脑疝、弥漫性脑肿胀、枕骨骨折等7处伤害,当即被送往医院,当天转入ICU病房。 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后,公交司机未及时救助张某。而吴某并未取得相关驾驶证,其所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未依法登记,且吴某是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2017年1月,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由于张某的治疗费用高,且需一直维持必要治疗,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先后向鄞州法院、高新区法院提起三次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对其各阶段的医药费、治疗费等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均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2020年6月,张某再次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对其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进行赔偿。2020年7月,张某去世,其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历经4次诉讼 公交公司共判赔238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张某支付足额票价并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驾驶员在离站台4米开外就开车门让乘客下车,致张某遭受重创,未尽到安全运输、安全下客的义务,事后也未进行及时救助,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张某因事故造成的颅脑重伤及吸入性肺炎不断引发后遗症,治疗损失与被告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站。本案中,被告驾驶员在未靠近公交站台时即开启车门让乘客下客,导致张某在下车过程中被第三人撞倒,且在张某被撞后也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张某下车虽匆忙,但其双脚着地即被撞倒,没有观察反应的机会,不构成重大过失。来往车辆、行人多也不能构成驾驶员可违规停车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其向张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据了解,经4次诉讼,公交公司共计判赔238万余元。 公交公司履行赔偿后 可向三轮车驾驶员追偿 本案系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张某虽已下车,但未安全到达站点,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尚未履行终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公交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乘客被撞的事故并非自身原因造成,也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交公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正是通过主张违约赔偿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交警部门认定三轮车驾驶员吴某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在履行全部赔偿款项后,可以按照责任比例向吴某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尽到合理、审慎的管理义务,公交车司机务必谨慎驾驶、规范停靠。同时,乘客出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有礼有序乘车。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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