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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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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社会上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这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低净值人群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辨别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

    广发银行宁波分行向记者介绍了非法集资的几种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宁波银保监局提醒,广大市民要防范非法集资,抵制高利诱惑,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金融消费者要树立理性的投资意识,通过银行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如遇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或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尹斌 郑波 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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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