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广场舞”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出台《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条例》同时规定,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反,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月3日《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