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大代表走访调研市区菜市场。(资料图片) |
“民以食为天”,菜市场则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基础设施。12月29日下午,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 《条例》总计六章三十九条,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规范、监管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的出台明确并保障了菜市场的民生性、公益性,有望不断改善菜市场的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菜市场要增强 民生性、公益性 为了体现民生性、公益性,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规定,《条例》结合宁波实际将菜市场定义为“依法设立,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含场内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果蔬、禽蛋、肉类、水产等各类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为主的交易场所。” 《条例》第四条则对菜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模式作了规定,“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明确菜市场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扶持民生公益事业的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菜市场的健康发展”。 应编制年度改造 提升工作计划 为了解决菜市场专项规划部分缺失、布局不科学、规划实施不到位、基础配套设施不全等现实问题,《条例》明确和细化了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内容,第七条规定编制规划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以及居民生活需要相适应,与其他商业经营形态、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等。 《条例》第八条则对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作了规定,“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市)菜市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同时,根据我市实际,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菜市场建设标准和服务需求,应当编制菜市场年度改造提升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不得向自产自销摊位 收取摊位费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内划定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摊位,供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使用,不得向其收取摊位使用费,但可以收取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费”。 为加强该类摊位管理,《条例》规定了自产自销农民应提供食用农产品相关生产信息、签署自产自销行为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接受监督等,并规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自产自销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防止摊位被非法占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产自销摊位使用的日常监管”。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升菜市场服务管理水平,《条例》还对公平、公开、公正地确定菜市场经营者以及不得对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等内容作了规定。 不得擅自 关闭或停止营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菜市场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菜市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信用管理、安全抽查检测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的完善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促进菜市场服务管理能力的提高,《条例》还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菜市场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等测评指标,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经测评,不符合相应指标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为了防止随意改变菜市场用途、停止经营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形出现,《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改变菜市场用途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作了规定:“菜市场依法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停止经营,不得擅自将菜市场全部或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调整为其他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记者 房伟 文/摄
|